如此情形下企业应否支付经济赔偿金

发布时间 2024-10-21 17:15 来源: 河北法治网

如此情形下企业应否支付经济赔偿金

企业因为经营问题按照程序裁员,并与被裁员的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 冯静

员工遭遇企业裁员,后经劳动仲裁后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而法院审理查明,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问题给出了答案。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于2016年8月1日到被告某厂上班,工资为每月100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被告因长期停产作出裁员方案,对被裁员人员确定补偿方案并将裁员时间确定为2023年12月31日,全部被裁人员于该日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将裁员方案报工会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同意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原告在被裁人员之中,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经济补偿14000元的数额过低。原告曾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由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3239.25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析法:

法院调查认定,原告在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696.16元。被告因为长期停产确定具体裁员方案后,报工会并经职工代表同意后报劳动行政部门,被告的裁员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在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有工资记录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5696.16元。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31328.88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补偿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经法院确定补偿标准后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要求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裁员的程序合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没有违法情况,要求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在被告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裁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被裁员劳动者予以补偿。如果程序违法,则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就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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