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低标高结”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发布时间 2024-07-12 16:02 来源: 河北法治网

□ 李峰

在超市购物都是自取,顾客选择商品时,往往都喜欢看一看价签,除了品质之外,价格也是影响购物选择的重要因素。标价6元/斤,付款时却变成8元/斤,结算价格和货架标价不一样,如果遇到这种“低标高结”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2023年的一天,李某到某商店购买水果,看见门口货架上摆放着好多串巨峰葡萄,中间仅摆放着一个价格签,标注着6元/斤,李某便挑选了一大串葡萄,又买了些生活用品,称重后买了单。回家后,李某发现购物小票中记载“精品巨峰”8元/斤。李某认为某商店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其也不止一次在该商店碰到这种情况,在与该商店协商未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该商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店赔偿其损失500元。被告某商店辩称,两种葡萄并非同一商品,且有不同条码,只因员工疏忽未将两种葡萄的价格分别进行标明,每斤6元的葡萄是小粒的,不是当天的,也有点软,而李某购买的是大粒的、新鲜的,系每斤8元的葡萄,所以不存在加价出售的问题,更不存在故意和欺诈行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商店应支付原告李某赔偿金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

价格欺诈的理论基础是民事欺诈。民事欺诈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某商店是否构成价格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被告某商店认为两种葡萄系不同的商品,价格也不相同,但却没有按照规定分别标示价格,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两种葡萄系同一品种,差别不明显,并且混合放置在同一货架上,还只放有一个价格标牌,在这种情况下,足以让人认为这两种商品系同一种商品。另,在此之前,原告已在被告处遇到过高价结算问题,但被告对该问题并未设法进行改进,还让其一再发生,故对被告无主观故意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在结算时的价格高于标示的价格,构成价格欺诈。

我国法律对经营者知法犯法的欺诈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达成交易的,最终不仅要承担返还货款的义务,还应当承担商品价款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不但要保留好购物小票,事后更应仔细对照购物清单,看清商品价格,检查商品项目,以防出现“低标高结”、一件商品被重复计费等问题。若消费者是使用银行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则应及时查看扣费信息,谨防被多扣费。同时,还要注意保留与商家有关的宣传单、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便于发生纠纷后作为维权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闹心事”,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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