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州检方能动履职促超标电动自行车乱象源头整治

发布时间 2024-03-22 16:13 来源: 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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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案+制发检察建议”

衡水冀州检方能动履职促超标电动自行车乱象源头整治

河北法制网讯 (孙鉴凯)近日,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坚持“办理一案、影响一片、治理一方”的原则,能动履职,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力辖区超标电动自行车乱象源头整治。

2022年12月的一天晚上,喝了几杯白酒的邢某骑着一辆速度超过新国标的电动二轮车,沿着衡水市冀州区竹林大街疾速行驶。突然间,他径直撞上前面正在遛弯的张某,张某摔倒在地,后脑勺磕在马路牙上,淌出了血。过往行人见此情景,立即报了警。

事故发生后,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邢某带至医院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3mg/100ml,属醉酒驾驶电动车,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民警也将涉案的超标电动车送至鉴定中心,鉴定中心出具意见:该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同时,张某被鉴定为重伤一级。2023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邢某承担张某各类损失166万元,但邢某并没有能力执行巨额民事赔偿。两个月后,邢某因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并负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被公安机关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然而,该案件移送到冀州区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持不一样的看法。在检察官看来,虽然超标电动车被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机动车,但是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交通类犯罪中的机动车尚未明文规定,并且如果把日常生活中骑行的电动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中的机动车辆,是不太符合常识的,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邢某醉酒骑行超标电动车把人撞成重伤就没有一点过错吗?难道邢某就此逃避掉刑法追究了吗?检察官认为,单从醉酒驾驶这点来看,邢某由于疏于观察前方道路,确实造成了张某重伤的犯罪结果。在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类犯罪特征上看,交通肇事罪其实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间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邢某的行为应当被评价为过失致人重伤行为。

办案检察官结合全部案件材料,与检委会进行了研究讨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邢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3月5日,法院经审理,以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刑事部分办结后,为实现由“治已病”到“治未病”的诉源治理效果,3月15日,冀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专项整顿辖区电动车违规超标现象,重点打击电动车销售商家非法售卖超标电动车、为消费者修改电动车最高时速等违法行为,进而规范电动车销售市场秩序。

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制定了专项整改方案,对辖区内电动车销售商铺进行调查并督促整改,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商家作出行政处罚,以实际行动消除城市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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