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权在签收后“合理时间”内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
发布时间 2024-03-15 10:20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河北法治报记者 李胜男
2019年12月24日,原告曲某某在某网站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开办的电器专营店,订购了一台55寸全面屏超高清液晶电视、壁挂架及预约安装服务,由被告委托某快递公司承运。该快件在2019年12月27日上午到达营业点并交快递员派送。原告和快递员共同拆箱,未发现明显异常,原告当时提出通电开机检验,但快递员表示公司没有这个验收程序,外观、箱子没有问题,就可以收货。27日当天,原告催被告来人安装,并进一步确认有无质量问题,但被告未派人安装。28日,原告投诉到平台客服,客服介入后表示24小时内会派人安装,但到29日仍没有人联系安装事宜,原告只能自行找当地师傅安装,这时才发现电视机屏是破损的。原告当即通知卖家和快递公司,快递员赶到后发现,该电视屏上面有一层塑料膜,肉眼外观看不出屏幕的破损,揭下塑料膜后才能看出。原告投诉解决此事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付合格的电视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曲某某更换合格的超高清液晶电视机一台。
说法:
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给原告曲某某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运输由被告安排,送货时快递员告知原告不允许通电试机,原告在外观没有明显破损的情况、在快递员要求下签收货物。同时,原告购买电视机时向被告购买了专业安装服务,被告提供的安装服务不到位,也是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互联网购买大型商品、贵重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互联网购物往往伴随着快递运输、商品安装服务,消费者在快递签收时或商品安装前不一定能对商品质量作出准确的判断。消费者受相关环境与条件的制约,无法在快递公司交付大型商品时作出全面检验,即被要求签收货物,此时即使消费者在收货单上签了字,也应当认定签收行为仅仅是对货物表面是否存在瑕疵问题的认定,并不代表消费者对货物的内在质量进行了认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购买者有权在签收后的“合理时间”内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并及时通知销售者或生产者。该审判思路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互联网购物的维权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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