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遭遇欺诈 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 2024-03-15 10:20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闫子玉

王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某东北土特产店”浏览时,发现该店铺声称鹿乡直销,保真成年鹿鞭,并附带有鉴定证书。然而,他的这次消费却是遭遇了商家的欺诈,鹿鞭变成了黄牛鞭。为此,他将商家起诉至法院。

在看到网售鹿鞭信息后,王某购买了3支,花费547.03元。王某收到鹿鞭以后,根据自己查阅信息比对,发现从色泽、感官上看可能不是真正的鹿鞭,更不可能是梅花鹿鹿鞭。王某担心被告售卖的是假鹿鞭,于是委托专业检测技术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为黄牛鞭,据此证明该土特产店出售的涉案产品并非梅花鹿鹿鞭,而是黄牛鞭,属于欺诈行为。公然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因食品安全隐患导致的新闻时有发生,王某未敢食用,并诉至法院,请求对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王某货款547.03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货款及检测费共计2441.09元。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法院认为,王某通过电商平台向被告开设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付款后,被告应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

王某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为梅花鹿鹿鞭,而检测公司对案涉商品的检测结果为黄牛鞭,涉案商品材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未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王某应将三只黄牛鞭退还被告,因退货产生的运费,由被告负担。

关于十倍赔偿金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法官表示,首先,食品安全法这一赔偿金规定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一款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行为。所以,当事人依据此条款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具体到本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十倍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欺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增加赔偿原告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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