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哪个需要还?

发布时间 2024-03-01 15:35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李文凤

近年来,微信支付日益普及,在选择使用微信红包还是微信转账支付时,你是否遭遇“选择困难”,又是否了解二者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区别成为案件焦点。

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先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共计2769元,加上其他方式共计12万余元。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共计12万余元。周先生抗辩称上述款项均为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曾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显然是刘女士的赠与行为,周先生无需偿还。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亦曾表示过其经济困难等情形,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故对于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这两部分款项,法院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进行区分认定。从微信软件属性来看,其本身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同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民众普遍的经济收入、支出水平考虑,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金额水准。微信转账则与之不同,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不具备“赠与”之义。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双方同意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的情况下,当付款的一方主张是提供借款,收款的一方主张是接受赠与,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应该怎样确定合同的内容?本案中,法官根据微信软件对于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不同功能设计,结合人们对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通常理解和使用习惯,以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事实,认定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款项属于赠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属于借款。这实际上是综合利用文义解释、习惯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并参考双方的缔约背景和履行行为等因素,来确定有争议的合同内容。这种做法与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正相吻合,也符合法理和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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